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 2017 〕 47 号
各市(州) 人民政府, 长白山管委会, 长春新区管委会, 各县(市) 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7 〕 41 号), 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改革,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更大激发社会创造活力, 省政府决定, 从 2017 年 7 月 1 日起, 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多证合一”改革。经省政府同意,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认真落实省委十届七次、八次全会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部署, 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核心, 以“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为手段, 以“数据网上行”“企业少跑路”为目标, 以“减证”推动“简政”, 进一步压缩企业进入市场前后的各类涉企证照事项, 减少企业创业创新的制约和束缚, 营造更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规范统一, 便捷高效。按照材料简化、程序简便、办理高效的要求, 实现“一套材料、一表申请、一窗受理”, 进一步简化登记程序, 缩短办事时限, 减少企业重复工作。
分类实施, 精准施策。根据不同许可证件特点, 分批分类整合不同证照业务办理流程, 精准对接信息化系统, 有效解决企业办理证照“部门多次跑、材料重复交、办理时间长”等问题, 进一步方便企业和群众创业创新。
信息互认, 业务联动。坚持优化政务服务与推进“互联网+”相结合, 整合优化现有信息化资源, 加快建设 “多证合一”数据交换中心, 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建立健全“一个部门办理, 多个部门互认”的 “多证合一”登记新模式。
统筹兼顾, 放管并重。将“多证合一”改革与“双告知”“双随机”等监管措施紧密结合, 强化诚信自律和社会监督, 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逐步建立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监管相互衔接的综合工作机制。
三、改革内容
(一) 适用范围。“多证合一”改革适用于吉林省内各类企业, 包括公司制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为企业)。
(二) 主要内容。坚持“多证合一 ”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 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思路, 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 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件, 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件, 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 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使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即能达到预定可生产经营状态, 大幅度缩短企业从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的时间。对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企业可以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可以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 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涉企证照事项继续予以保留, 实行清单管理, 强化准入管理, 加强风险防范。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按法定程序设定的涉企证照事项一律取消。
(三) 改革措施。工商(市场监管) 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 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在相关部门间共享。凡是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和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 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 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和申请人重复提供; 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 由其自行核实, 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一网共享”。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申请材料及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由申请人负责。“多证合一”改革后, 企业登记和许可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无需领取相关纸质证件, 可直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因开展业务等原因确有需要的, 企业可到相关部门直接领取纸质许可证件, 相关部门不再要求企业重复填报信息或提交材料。根据不同许可证件特点, 按以下方式分别办理:
- 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且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件。
工商(市场监管) 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后, 将企业登记信息通过“多证合一”数据交换中心推送至相关部门共享。相关部门通过业务系统自动完成备案, 并将结果通过“多证合一”数据交换中心推送至工商(市场监管) 部门, 由工商(市场监管) 部门归集于企业名下,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且需要工商部门在企业登记环节代为采集必要信息的涉企证件。
(1) 根据工商(市场监管) 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 相关部门可直接完成许可或备案的涉企证件。工商(市场监管) 部门在颁发营业执照的同时, 根据相关部门需求采集必要信息, 并通过业务系统自动完成许可或备案, 并将结果通过“多证合一”数据交换中心推送至工商(市场监管) 部门, 由工商(市场监管) 部门归集于企业名下,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 根据工商(市场监管) 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 相关部门对信息进行审查后方可完成许可或备案的涉企证件。工商(市场监管) 部门在颁发营业执照的同时, 根据相关部门需求采集必要信息, 并通过“多证合一”数据交换中心推送至相关部门共享。相关部门对企业信息进行审查后, 同意该申请的, 将许可或备案结果通过“多证合一”数据交换中心推送至工商(市场监管) 部门, 由工商(市场监管) 部门归集于企业名下, 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驳回该申请的, 相关部门通过“多证合一”数据交换中心将意见反馈给企业。企业按照相关部门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
- 与企业主体资格或经营资格相关的其他许可证件。
工商(市场监管) 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后, 将企业登记信息通过“多证合一”数据交换中心推送至相关部门共享。企业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证件时, 凡工商(市场监管) 部门已经推送的企业信息、已经收取的企业纸质申请材料, 相关部门不再要求企业重复申报和提交。相关部门完成审批后, 在 7 个工作日内将许可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进行公示。
对国家明确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相关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登记和审批手续。具备条件的, 工商(市场监管) 部门与许可部门可逐步加强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
(四) 后续管理。坚持便捷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 该简(减) 的简(减) 到位, 该管的监管好, 以有效监管保障便捷准入。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 精简事前审批,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探索市场监管新模式。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按照 “谁审批、谁监管, 谁主管、谁监管 ”的原则, 强化部门主动监管和认真履职意识, 明确监管责任。要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 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 不断完善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 强化企业自我约束, 降低市场交易风险, 减少政府监管成本, 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四、实施步骤
(一) 前期准备阶段。
- 开展调研摸底, 广泛听取各地、各部门意见。
完成时间:2017 年 6 月 20 日前。
责任单位: 省工商局牵头, 相关许可部门配合。
- 确定纳入第一批“多证合一”改革范围的许可证件及具体方式。
完成时间:2017 年 6 月 20 日前。
责任单位: 省工商局牵头, 相关许可部门配合。
- 建设“多证合一”一体化数据交换中心和 “多证合一 ”信息采集反馈系统, 充分利用吉林省政务服务“一张网”, 实现全省工商登记和行政许可信息实时交换、充分共享。相关许可部门要积极做好本部门业务系统与数据交换中心的对接工作, 确保登记信息顺利导入、无缝衔接。
完成时限:2017 年 6 月底前建设完成“多证合一”一体化数据交换中心和“多证合一”信息采集反馈系统, 并完成第一批“多证合一”部门数据对接。
责任单位: 省工商局、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牵头, 各市(州) 、县(市、区) 政府和相关许可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 开展“多证合一”改革业务培训。
完成时限:2017 年 6 月底前。
责任单位: 省工商局负责中省直相关许可部门的培训; 各市(州) 、县(市、区) 政府负责组织本级政府部门的培训。
- 组织“多证合一”改革集中宣传。
完成时限:2017 年 6 月底前。
责任单位: 省工商局、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牵头, 各市(州) 、县(市、区) 政府和相关许可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 启动实施阶段。
- 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 部门和许可部门应严格按照 “多证合一 ”程序受理企业登记和审批业务, 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公示企业登记和许可信息。
责任单位: 省工商局牵头, 各市(州) 、县(市、区) 政府和相关许可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 妥善做好改革前后工作衔接。各级许可部门在发放许可、日常监管工作中, 要将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工商注册号) 作为企业的唯一身份号码进行采集, 确保源头信息准确, 证照妥善衔接。已按 “五证合一 ”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 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 由工商(市场监管) 部门将相关登记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
责任单位: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 部门和相关许可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 建立部门信息反馈和互认机制。工商(市场监管) 部门和相关部门间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 建立信息反馈和互认机制, 定期反馈企业相关信息。按照“一数一源”原则, 凡工商登记信息, 以工商(市场监管) 部门为准; 凡行政许可信息, 以许可部门为准, 各部门及时修改、补正本部门信息, 确保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一致性。
责任单位<位: 省工商局牵头, 各市(州) 、县(市、区) 政府和相关许可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 实现成果广泛认可和运用。各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等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已领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 在办理相关事务的, 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许可证件和证明。
责任单位: 各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分别负责。
- 加快建设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 建立“无纸化、无介质、零见面”的新型企业登记模式。依托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 逐步实现跨地域、跨部门、跨层级间企业档案、证照等影像材料共享互认。
责任单位: 省工商局牵头, 各市(州) 、县(市、区) 政府和相关许可部门配合。
(三) 完善提升阶段。
- 组织对全省“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 形成阶段性评估报告, 梳理总结改革经验做法, 查找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进一步完善改革相关措施, 建立健全“多证合一”工作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 省工商局牵头, 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配合。
- 根据工作需要, 陆续整合更多涉企证件, 妥善做好业务和技术层面对接, 为群众创新创业提供更多便利。
责任单位: 省工商局牵头, 相关许可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强化“多证合一”改革的组织领导, 建立“多证合一”改革协调推进机制, 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工商(市场监管) 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 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 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协调推进全省“多证合一”改革工作。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通力协作, 积极提供业务和信息化方面的必要保障, 确保 “多证合一 ”改革顺利实施。
(二) 完善配套制度和措施。要认真梳理“多证合一”改革涉及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对需要修订、完善和清理的, 要按照职责分工, 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确保 “多证合一”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要强化信息化保障, 整合各部门现有的信息化资源, 加快实现部门信息实时共享。要强化人员保障, 配足配强窗口人员队伍, 提高窗口服务能力。各级政府政务大厅管理机构要加强沟通协调, 为“多证合一”改革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及相关服务, 确保改革前后登记审批窗口工作顺利开展, 平稳过渡。
(三) 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 加大对“多证合一”改革的宣传解读力度, 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改革精神, 准确把握改革政策, 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 自觉应用改革成果。
(四) 严格督查考核。将“多证合一”改革纳入各市(州) 、县(市、区) 政府年度工作绩效考评体系, 制定量化指标, 定期考评, 跟踪问效。通过考核层层压实责任, 以考促改, 确保“多证合一”改革取得扎实成效。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 年 6 月 8 日
(此件公开发布)